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如下:

1、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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