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房东电费收1.5元有超过规定吗
在我国境内的民用供电方面,若房东向用户收取每千瓦时达到或超过当地电网官方所规定标准之外的电费,则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与个体均不得在电费基础上擅自额外添加任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对于这种违规行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警告,同时勒令其回归不当收取的费用,并且还可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对相关的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二、租客在出租屋死亡,房东有责任吗?
作为出租方,租客在所租赁的房间中离世并不意味着房东必定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租客的死亡可能源于房屋内部设备、电器、家具等设施因年久失修或存在质量缺陷而引发的意外事故;亦或是因为房屋本身即存在安全隐患,但房东并未向租户进行充分的告知和提醒,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在此种情形下,房东可能需要为租客的不幸离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租客的死亡系由其自身疾病、操作设备不当等个人因素及第三方行为所致,那么房东便无需为租客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