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置商品房如何处理好物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标准的通知,自2003会计年度起,确定以商品房的空置时长作为标准来进行合理分类。
具体而言,空置期不超过一年者归类为待售商品房;空置期介于一年至三年之间者归纳为滞销商品房;而空置期超过三年者划定为积压商品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物业管理与业主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无需与业主签署正式合约。
实际情况往往是,在社区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尚未设立之际,开发商会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委托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相关合同。
当业委会正式成立之后,便由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更为全面的物业管理合同。
在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选用哪家物业服务企业之前,若建设单位已经选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则应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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