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户主已故如何变更
在农村家庭户主人故去后,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进行相应变更,此时,可前往相关地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寻求帮助,并遵照流程递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或其他权属来源资料、有关依法继承的权威文件等等。
同时,对于涉及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事宜的登记,也同样需参照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似的程序进行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争议,怎么处理
关于农村宅基地产生争议时所适宜采取的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首先,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问题;其次,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或协议破裂,争议一方可请求当地政府就此事展开正式的土地确权程序,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决和确认;再者,若当事人对于政府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或者对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持有不同立场,则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