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召开业主大会;提出建议;行使投票权;享有被选举权;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各类服务资金的使用权;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
2、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1、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决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监督该资金的筹集、使用;
8、对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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