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婆卖房子给儿媳妇还贷款,能办永久居住权吗
当所拥有的住宅已经售出之后,老年人群体是否还能继续享有该处房产的居住权,这主要取决于房产所有者在买卖交易前是否已在该房产上明确地为他们设立居住权。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允许采用两种方法来设定居住权,包括以遗嘱形式以及订立居住权合同协议,同时,这些行为都需在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使得居住权得以确立并生效。
在房产出售之后,老年人若想要合法地保有此前所享有的居住权益,则务必在上述情况发生之前,及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居住权登记手续的申请与办理工作。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以抵押贷款吗
基于目前已获取到的相关信息,我们得知,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所有的房屋共有者,同时,这些公有房屋亦具备获得抵押贷款的资格,然而,这其中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条件限定。
具体而言,仅当取得其他所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后,获准的房屋共有人方可利用此项产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从上述描述中不难发现,若欲通过共有产权房产进行抵押来获得贷款,必须得到全体房屋共有人的一致批准,且这种同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实行按份共有制度的房产进行抵押时,应以借贷方所占有的部分作为担保进行信贷活动;而针对实施共同共有制度的房产进行抵押时,该房产即被视作抵押物。
在抵押物需要变现处理之际,除借款人外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故而不难得出结论,公有房屋同样具备办理抵押贷款的可能性,但相较私有房屋来说,其办理流程可能略显繁琐和复杂,因为在启动抵押程序之前,每一位房屋共有人都必须出具书面批准文件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