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拆迁款买房怎么判
1、若一方在婚前即已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且已经成功获得房地产证书的情况下,则该房产便属于其婚前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双方各自的私有财产,当面临离婚时,另一方将无权就此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分割请求。
另外一种常见的现象是,一方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最终获取到了房地产证书,但由于其在婚前已经支付完全部购房款项,因此其财产属性仍属于婚前财产。
在这样的场景中,同样地,离婚时另一方将无法对此提出权利主张或分割请求。
2、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如果一方在婚前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并且在银行办理了相应的贷款手续,那么在婚后,他们夫妇二人会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婚后,他们夫妇二人又共同承担了偿还贷款的责任,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动迁房怎么判
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首先,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某一方即已独自承担购置房屋所需费用,且房产证亦已获得,那么此类房地产可视为婚前财产;其次,某一方在结婚之前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但在婚后才获取到房产证的,那么在实质意义上,这两种情况所涉及的房地产皆可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类婚前财产乃属个人私有财产范畴,因此,当男女双方因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问题时,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对此类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某一方当事人即已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而在婚后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若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会判定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产权登记一方,而未偿还的贷款将作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