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允许异地起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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