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实际操作很不规范,酒店大堂中的店铺并未悬挂或标明谢某个体工商户的标志或字号,对消费者或该案权利人来讲无法区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也是向酒店付款,并由酒店出具盖有其公章的发票、账单,且该店铺是在酒店大堂其经营场所之内,既使对外承租,店铺也不能违法经营,酒店不但不加强监管,却还参与其中。因此,对外来讲,酒店与第三人的约定系相互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也不能对抗权利人。因此,只有双方以明显标志加以区分,代收费用还应加强监管不得违法经营等,酒店方能减轻、不承担相关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