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在特定情形之下,无产权证明之房产买卖契约仍然被认为具有合法有效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规,即便房产并未经发放产权证书,在买卖契约遵从法定义务且依法订立之时,其法律效应即得以确立。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该等契约具备有效性,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因房产不曾荣获产权证明,可能引发若干法律风险及约束。
举例而言,若卖方于签署合同时未能完全向买方揭示房产无产权证之事实,或是买方对此情无从知晓,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契约效力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在特定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具备被撤销的可能。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被赋予撤销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重大误解因素,如果存在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在郑重签署合同之际,对合同的核心要素存在着偏差的认知,那么他们可以向法庭或者仲裁委员会提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其次是欺诈行为,如果有一方通过蓄意欺瞒使另一方在自身并不愿意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则受到欺诈的一方同样拥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予以撤销该合同;第三种情况是受到胁迫,若市场上某些参与者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在非自愿的状态下签署合同的话,受到胁迫的一方不仅在程序法层面有权利请求有关部门取缔此合同,而且在实体法层面也具有要求纠正合同效力的权利;第四个因素是利用他人弱势地位,如果合同中的各种条款与协议对某一方明显不公且这部分不公并非源于其主观过失,那么这时这份合同可以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有权利寻求相关机构撤销该份合同;如果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其中一方极其不利,但这种不利之处并未源自于对方的任何主观过错,那么这份合同依然可能被判定为显失公平,从而导致被有关权力机构撤销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