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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