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时间:
1、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0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到第15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通过相应的审批可以延长侦查期限,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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