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认定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认定: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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