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标准

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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