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解释,主要分析该行为是否符合“情节恶劣”情况。其中规定了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其次对殴打他人的次数方式手段以及对象等具体分析,对一般社会矛盾进行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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