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反请求的提起条件

商事仲裁反请求的提起条件:由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向被申请人受理原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申请后,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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