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反诉的法律依据为《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否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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