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与开除公职没有必然联系。开除党籍由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严重违纪党员作出,开除公职由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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