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的主要区别:政府保护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保护的主体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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