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到当地的纪委监察部门办事大厅投诉,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举报。劳动仲裁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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