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xxx年,市民江某在某小区入手一套新房,交房时他觉得房子有瑕疵,便要求先整改一下,一直没有收房。今年3月25日,他却得知,自家客厅的地板被拆了,只剩一张裸露的钢筋网,楼上一眼可以清清楚楚看到楼下的客厅。地板到底是谁拆的?江某称,是开发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整改”造成的。
28日下午5点40分,记者联系到开发商媒介负责人,对方称已经和江某沟通好,将“内部处理此事”。记者随即向江某求证,他却明确表示,自己并未和开发商协商好此事,“这房子我不敢住”,仍要求开发商退房。
【法律解读】
房屋无法入住,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如果要维权,有证据显示确实是开发商拆了地板,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若交付的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之规定。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其他瑕疵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第二、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正常使用房屋,根据江某提供的图片,客厅地板被拆得只剩下钢筋架子,已经完全无法入住。购房者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江某有权依据《民法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第三、交房后,如果要对房屋进行整改,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开发商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整改,则涉嫌侵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