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品房预售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1.按照规定,只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才有权进行商品房的预售活动。这一点不仅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也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2.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是没有资格销售商品房的,这意味着任何未取得许可证的预售活动都是非法的,相应的认购书或预售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任何文件之前,都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的预售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
1.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即便是在诉讼前补得预售许可证,依法仍然不能补救合同的无效性。
2.为了规避风险,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和资质,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