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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