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集体拒收房不一定犯法,具有正当理由即可。在房屋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面积误差超过3%,质量不合格,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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