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产不让转让:

1.所有权有纠纷的房产;

2.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

3.只取得使用权的房产;

4.鉴定为危房的房产;

5.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产;

6.法律限制交易的房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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