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进行适用。在司法实践当中,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除了剥夺政治权利以外,附加刑还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犯罪分子如果被判无期徒刑,那么一定会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一定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硕名网提醒您,无期徒刑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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