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企业生产假药罪的辩护

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徐×波等人预谋生产、销售假心可舒药片,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由被告人盛×礼出资,被告人于&t...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徐×波等人预谋生产、销售假心可舒药片,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由被告人盛×礼出资,被告人于×勇、王×春、郭×洲多次联系山东某制药企业总工程师被告人宫××,被告人宫××在既无委托手续,又未办理相关加工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二次在山东某制药企业组织生产假心可舒药片390件(9600片/件)共计3744000片,后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邢石村狐狸场等地对假心可舒药进行包装,将其包装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寿山”牌处方药心可舒,由被告人徐×波先后七次将七万盒假心可舒药销售至河北某医药公司,非法经营得款895520元。

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请求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宫××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根据案件进程,有条不紊地展开工作: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犯罪判决,全部采纳了我们提出的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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