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何红梅、贺小芬)汝城县的徐某因合谋抢劫妻子涂某在广东省务工时结识的情人刘某,近日,与其妻子涂某先后被汝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刑。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份,被告人涂某在广东省清远市一皮革厂务工时,与在同厂务工的被害人刘某结识并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徐某知道此事后很生气,欲找机会要报复被害人刘某,于是跟被告人涂某商量,要被告人涂某先将被害人刘某骗到汝城县来。2013年l0月23日,被告人涂某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安排与被害人刘某约好在三岔路口处见面。当天18时许,被告人徐某携带一把菜刀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涂某在汝城县一三岔路口处与被害人刘某会面,并按事前的计划将被害人刘某载至XX市XX镇XX村水泥路一上坡处后,被告人徐某采用持携带来的菜刀将被害人刘某左手多处砍伤,并与被告人涂某以殴打、恐吓被害人刘某等方式,当场抢走被害人刘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560元、价值人民币128元的手机一台以及刘某本人身份证一张。
法院判决
鉴于被告人徐某、涂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以及家里尚有三个未成年儿女需要抚养,汝城县人民法院遂对被告人涂某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对被告人徐某则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page]
本案中的两被告人都已满14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殴打等行为,当场抢走刘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560元、价值人民币128元的诺基亚手机一台以及刘某本人身份证一张,其二人的行为无疑构成了抢劫罪,量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量刑适当。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