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之日。纳税人应当自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依法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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