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有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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