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治安拘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有保释一说。但治安拘留后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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