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推定的方式,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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