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政能力及责任能力。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二是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和特征。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则为高等学校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对其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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