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主要有三项职责:
第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
01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通过这种方式将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反映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落实。
02
当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而单位因职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工会必须出面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协调,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
03
当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而单位因职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工会必须出面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协调,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
04
当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的,工会必须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
第二,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01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0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03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04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工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2. 监督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生产条件;
3. 向用人单位提出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和改进设备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
4. 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安全生产引起的纠纷;
5. 在事故调查中合法地代表职工参加事故调查,了解调查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协助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的职业卫生,开展职业病预防和治疗工作,维护职工身体健康;
7. 在安全生产中,协调处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防止职工被迫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或被减弱安全生产措施等违法行为的侵害。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工会在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职责和作用,旨在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保护,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