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有一条规定责任必须追究,我们国家是追责制度是追究制度,依照新安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定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有特权。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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