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了解到的信息,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应由第三人支付给被执行人的金钱,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发给支付令,并通知第三人在规定期间内按限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简而言之,该条规定了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第三人支付应该归被执行人的金钱。如果法院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发出支付令,并通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限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具体的适用和操作细节可能需要参考更详细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参考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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