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5条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1986年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铁路道口为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路口,分为:道口、人行过道和平过道。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路面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照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通过。平过道是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本条所指的铁路道口,仅指道口和人行过道两种,不包括平过道。

本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有铁路道口信号、管理人员的道口。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应当遵守信号的指示或者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道口信号的显示分为三种情况:

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严禁行人通行;

2、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行人通行;

3、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者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如果也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则必须按照没有信号铁路道口的通行原则通行。

本条的第二种情况是指没有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情形。在这种条件下,仍然需要运用安全通行原则,行人应当首先确认没有火车驶临,然后迅速通过道口,不得迟疑。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五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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