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低压电气设备接地电阻不超过多少欧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 65-83》

第4.2.1条 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 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4.2.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力网中,采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公里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米者除外),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

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欧,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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