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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