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能做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应当专门用于收取和支付代委托人收取的各类款项,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款项转入基本账户。律师事务所在建账时应当对监管账户单独设立会计科目,不得与基本账户使用同一个会计科目。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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