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特征有: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3、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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