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作为社会团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的,则可以将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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